黄海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福州大学,获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证券从业资格一级,执业律师、经济师、税务律师,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7-2018年度福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入选福建省第一... 详细>>
律师姓名: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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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1201110799677
执业律所: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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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张某2,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张某3,女,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香港。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2、张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傅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张刘妹于2000年4月13日去世,母亲傅惠玉于2012年2月18日去世。傅某生前遗留有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因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
张某2、张某3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张某某和傅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即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和张某3。张某某的父母、傅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此外无其他继承人。讼争房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产权面积54.31平方米,产权人登记为傅某,系于1996年通过房改购房取得。后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00年4月13日办理户口死亡注销手续,被继承人傅某于2012年2月18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现原、被告双方因房产继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
本院认为,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系被继承人张某某和傅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现二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即由张某1、张某2与张某3各继承取得1/3产权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权证号:R9××49)由张某1、张某2、张某3各继承取得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10690元,由张某1负担3560元,由张某2、张某3各负担3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静
人民陪审员陈玉琼
人民陪审员黄成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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